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訂以來的再次修訂。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0年立法計劃。
對此,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人民銀行法1995年頒布實施,2003年進行了修訂。17年來,國內國際經濟金融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修訂已經十分必要。
此次修訂的內容中不乏各方關注的熱點問題,如征求意見稿擬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為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這為數字人民幣發行提供了法律依據。”董希淼認為,針對數字代幣等泛濫給普通民眾帶來的困擾和侵害,直接在法律上明確不能發行數字代幣,為打擊數字代幣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貨幣政策方面,征求意見稿繼續堅持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近年來,國際上很多經濟體推出了大規模量化寬松政策,其中不少政策在具體操作中都是通過中央銀行“下場”購買國債、企業債等釋放流動性。近一段時間,我國也偶有“赤字問題貨幣化”的討論。董希淼認為,堅持央行不直接買債,不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貸款這一要求,是嚴肅財經紀律,防范赤字問題貨幣化、防范通貨膨脹和資產價格泡沫的底線要求。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擬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總體看,征求意見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加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等,這些均是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應有之義。
人民銀行法修訂也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近年來,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金融市場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融合,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同時,金融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需進一步疏通。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人民銀行新職責要求,在法律框架下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在國際上,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各主要國家紛紛修改法律,增加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等方面的責任。比如,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將美聯儲的監管職責范圍擴展至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英國《2012年金融服務法》在英格蘭銀行內部建立金融政策委員會和審慎監管局,前者負責宏觀審慎政策制定、識別并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后者負責對金融機構審慎監管。
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銀行的職責,明確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落實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加強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規定。
為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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